信息公開
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71號國貿廣場32層C2、C3、D單元整體招租
一、租賃標的基本情況及掛牌價
標的情況:
房屋標識 | 計租面積(㎡) | 狀態 | 首年月租金掛牌價(萬元) | 競價保證金(萬元) |
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71號國貿廣場32層C2、C3、D單元整體 | 422 | 租賃標的現狀為對外出租,租期至2022年11月23日 | 2.6586 | 8 |
租賃標的位于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71號國貿廣場32層C2、C3、D單元,建筑面積合計約為422㎡,本次計租面積422㎡,中高檔裝修,產權證、土地證齊全。
提示:租賃標的以現狀整體出租,實際狀況以看樣為準。若實測面積不足,租金不予調整。若在看樣期至標的移交日期間現場發生變化,最終解釋權歸出租方所有,組織方不對現場狀況進行保證及現場狀況變化作出解釋,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用途、裝修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租賃保證金以及有關稅費規定
1、租賃用途:辦公。不得從事娛樂行業或餐飲行業,不得從事傳銷、高利貸等非法經營活動。
2、租賃期限:3年,具體起止時間自租賃標的移交日起算。
3、裝修免租期:無。
4、履約保證金(及租房押金):兩個月的首年月租金,于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付清。
5、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支付,承租方應于當月5日前支付給出租方。
6、租金遞增方式:無。
7、租賃過程產生的各種稅費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國家相關規定各自承擔,如有未規定的,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應自行承擔其經營行為而產生的所有稅費。
三、競租人(承租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競租人未被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不接受聯合體競租。
四、競租人(承租方)須接受的承租條件
1、出租方不保證租賃標的的現有裝修狀況,以租賃標的現狀出租。競租人須自行查勘現場,并自行承擔查勘過程的一切費用,全部承擔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誤解現場實際狀況而導致的一切后果。若競租人繳納保證金并參與競價,即視為該競租人對標的的現況及存在的瑕疵完全認可且無異議。
2、承租方自行辦理營業執照等證件,合法經營。
3、承租期間一切因承租方進行經營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稅費,均由承租方承擔。
4、承租期間承租方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公攤費用等各項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并由其直接與閩加物業公司結算。同時,承租方應遵守國貿廣場的用戶守則及樓宇管理公約。
5、承租方對承租房只有使用權,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改變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租轉讓或分割出租。
6、承租方不得改變建筑物結構,如需裝修應將裝修方案報出租方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費用由承租方自理。若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的,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拆除并恢復原狀,給出租方造成損失的,承租方應給予賠償。
7、承租方在承租期內,應按規定進行房屋裝修以保護標的房屋設施和結構,即租賃場地內裝修設施方案和水、電、排污以及報警、噴淋、空調等改造方案,由承租方報有關部門批準實施。竣工后,需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如不符合上述有關部門的要求,而引起的任何處罰和整改均由承租方負責。
8、租期滿后租賃標的上裝修歸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壞,否則將不退還租賃履約保證金。
9、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承租權。
10、其他必須接受的條件詳見《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競價方式:網絡競價(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官網)。
六、競價保證金:詳見第一條第1點標的情況。
七、公告期限: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6日。(若在此期間未征集到競租人,公告期限以每五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順延,直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征集到承租方止或另行公告,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內與福建省產權交易中心經辦聯系獲取本項目《競價須知》)。
八、咨詢電話:0591-87821179、87855200、87315276、87845911
地址:福州市鼓樓區湖東路152號中山大廈A座22層。